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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1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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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负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学位预测,保障适龄儿童的就学权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实现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两个为主”目标的基础上,力争逐年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推进小学、初中对口招生模式。初中未按规定入学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或《广东省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原则安排学位。同一区内房户分离的,以所持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具有我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我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详见附件)。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员子女参照政策性照顾生执行。

3、符合《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的随迁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非我市户籍政策内生育子女。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市特殊教育学校、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也可向学区内学校申请随班就读。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报名办法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10-22日,可登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或者珠海教育信息网“珠海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http://www.zhjy.net)进行报名。申请小学一年级和区属初中学校的,具体按各区当年招生细则执行;申请市直属初中学校的,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的,需根据申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按注册后报名号、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三)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一的,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统一导入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外地回珠报读初一的,径向报读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名。

(四)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现就读小学(幼儿园)以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报名点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户籍学生,不予安排学位。

四、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按其《户口簿》和全权所有《房地产权证》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二)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者其他有户无房、房产比例不足100%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户籍和房产在不同区的,根据家长申请,按照学校学位情况,可按学生法定监护人自有全权房产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四)所持房产为二手房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执行。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执行。

(六)符合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资格,自有完全产权房产的可按其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房产或仅有部分产权房产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五、报名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须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父母结婚证、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地产权证》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亦可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政策性照顾生,须于报名结束前,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广东省小学六年级学生,需提交加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年小学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学生父母的计生情况由我市计生部门统一核查。非珠海户籍的,提交父母一方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上述材料注册报到时统一提交学校,(一)至(三)项拍照上传招生系统,其余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招生要求

(一)合理划定学区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及时公布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大班额,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要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动态调整机制,在新建学校、学区生源远超办学规模以及学区内生源低于60%时,及时征求群众意见适时调整学区范围。各区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尤其是扩大积分入学政策宣传面,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二)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加强政策性照顾生审核。严格执行《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各区及时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认真执行《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稳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

(五)关注困难群体促进教育公平。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号),积极做好当地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六)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七)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各区要积极扶持民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在教育部门网站公布招生方案。

(八)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阳光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41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九)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注重能力考查。学业考试设置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按学科课程标准命题,不设置偏题、怪题,注重考查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科目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客观题两种形式进行考核,成绩以合格与不合格方式呈现,其中思想品德、历史、生物、地理不合格者,不能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

(二)严格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标准。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因回户籍地考试或者参加五年制大专单独招生而未在我市参加考试的,申领《义务教育证书》时,需提交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业考试成绩或者五年制大专录取通知书。

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重视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探索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平台,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以及兴趣特长等多个维度,客观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求

(一)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运行新机制。试点以科技创新、国学、体育艺术为特色的实验班、特长班,学校自主招生提前录取,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二)继续推行“指标生”政策。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70%的名额,按相同比例分配到全市各初级中学。将符合积分入学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畴,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落实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提高招生计划完成率,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

(四)按照志愿择优录取。尊重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要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五)统一组织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只能招收当年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录取无我市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

(六)公示招生结果。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细则,公示政策性加分名单、指标生录取结果和普通高中录取结果,做到信息透明、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经统一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自行组织补录,并报市招生办办理录取手续。

 

附件: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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